365bet稳定备用网站_365哪个才是真的_365限制投注额度怎么办司法局权责清单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责任主体 | 律师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司法行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违反《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违反《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责任主体 | 律师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司法行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四十二条 4.《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公证机构执业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检查 |
实施依据 |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责任主体 | 律师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律师事务所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责任主体 | 律师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责任主体 | 律师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许可 |
实施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条、第十二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①申请书;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③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④住所证明;⑤资产证明;⑥合伙协议(适用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证书、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证书。 5. 事后监管责任: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①申请书;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③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④住所证明;⑤资产证明;⑥合伙协议(适用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证书、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实施依据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2.《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实施依据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实施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六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实施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六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变更核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责任:所有材料和初审意见转报。 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75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0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审批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
实施主体 | 市法律援助中心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规定时间依法受理法律援助当事人的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3.指派责任:根据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制发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4.事后监管责任: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过程进展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一条、六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二条 |
责任主体 | 市法律援助中心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归档责任:对法律援助案件结案进行审核,办案人员提交结案报告等材料,订制案件卷宗并归档。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发放补贴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发放补贴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
责任主体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能受理或通过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4)该申请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5)该申请内容是否符合《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3.决定责任:(1)申请符合《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准予发放。(2)申请不符合《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准予发放。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
责任主体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能受理或通过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4)该申请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5)该申请内容是否符合《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3.决定责任:(1)申请符合《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准予发放。(2)申请不符合《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准予发放。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 2.《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十八条 3.《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第五条 |
责任主体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县(市、区)司法局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由县司法局进行初审,市司法局进行复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送局政治部备案,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局党委批准,以司法局名义表彰并进行公示。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一条 |
责任主体 | 市法律援助中心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县(市、区)司法局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由县(市、区)司法局进行初审,市司法局进行复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送局政治部备案,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局党委批准,以司法局名义表彰并进行公示。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
责任主体 | 律师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县(市、区)司法局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由县(市、区)司法局进行初审,市司法局进行复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送局政治部备案,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局党委批准,以司法局名义表彰并进行公示。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任主体 | 律师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县(市、区)司法局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由县(市、区)司法局进行初审,市司法局进行复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送局政治部备案,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局党委批准,以司法局名义表彰并进行公示。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 名称 |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实施依据 | 1.《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2.《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司法考试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
实施依据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
责任主体 |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发现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所列违纪行为情形的,应予以立项。 2.审查责任:考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涉及重大问题的,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汇报。 3.组织听证责任:作出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在被告知处理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 4.送达责任:违纪行为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被处理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5.备案责任:对本地考试违纪情况和处理结果逐级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6.诚信记录及公示责任:记录、公示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依法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2187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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