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完善保障制度
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重残、重病儿童,特困供养儿童,贫困家庭儿童五类。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残、重病儿童,指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的儿童;符合大病保险范畴相关规定,达到本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患病儿童。特困供养儿童,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乡低保家庭中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各地要及时组织力量开展困境儿童摸底排查工作,摸清困境儿童基础数据以及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信息,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为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提供依据。
(一)完善生活保障制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要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精神,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246元,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748元,并随着全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情况支出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对于其他困境儿童,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将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完善教育保障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鼓励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慈善助学活动。
(四)完善监督保护制度。市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要督促、指导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充分发挥兜底的作用。对其收留抚养或临时监护的儿童,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健全机制,构建保障体系
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单位)职责,充实和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建立健全儿童福利保障机制。加快基层儿童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困境儿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困境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安全保护机制。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及时监测、发现、处理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要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充分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职责,指导村(居)委会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在乡镇(街道)一级明确1—2名专职工作人员、村(居)一级配备1名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主任)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登记造册,及时更新信息,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要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和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审核困境儿童及家庭有关保障政策的申请,协助做好申请批准和资金发放工作。可通过择优选拔大学生村官、志愿者,聘请专业社工人才等方式,将其充实到困境儿童保障队伍,协助开展保障工作。
(二)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加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的建设和监管。其他部门要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纳入本部门职责范围,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三)建立健全救助机构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和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服务平台在保障困境儿童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基层困境儿童服务网络。
(四)建立健全儿童关爱保护机制。加强困境儿童思想教育和精神关爱,针对困境儿童的差别性,开展不同形式的关爱行动。对孤儿、监护人缺失的儿童、留守儿童,继续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等关爱行动,形成关爱行动制度化、常态化。充分发挥职工之家、青年之家、留守学生(儿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现有平台优势,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关爱、维权、心理疏导等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和社会组织,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三、完善措施,加强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要建立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困境儿童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拓展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的范围和内容,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
(二)加强统筹规划,提高服务水平。要进一步整合资源,聚焦重点,综合利用产业、金融等专项扶贫项目和政策,切实做好困境儿童家庭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全面提高困境儿童综合保障水平。要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三)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职责,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失误、发生恶性事件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职,落实职责分工,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市政府将对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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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