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市目前共有农村留守儿童12.9万人,其中部分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关爱和有效监护,面临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的危险,严重影响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及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到2020年,努力实现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
二、认真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职责
(一)督促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及达州经开区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落实委托监护责任。
(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达州经开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村留守儿童情况排查、救助保护等职责,加强家庭监护法制宣传和监督指导,督促外出务工人员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及时协调落实有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具体工作。
(三)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各县(市、区)及达州经开区民政部门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按照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原则,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为临时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统筹协调生活、学习等事宜。
(四)落实户口登记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县级民政部门要同时将花名册通报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要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各县(市、区)及达州经开区教育、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
(二)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配合开展摸底排查,落实救助保护机制,督促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建立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组织开展调查评估,会同公安、民政等部门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有针对性的安排专业服务。
(四)建立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性侵害、出卖、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
(五)建立控辍保学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达州经开区管委会要建立和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四、扎实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专项行动
2017年12月前,各县(市、区)及达州经开区要全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确保关爱保护措施切实可行。
五、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农村留守儿童多的乡镇(街道)要明确1-2名专职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配备1名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主任),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二)加强阵地建设。各县(市、区)及达州经开区要高度重视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场所设施建设,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信息平台建设,整合部门信息资源,充分发挥“留守儿童之家”“妇女儿童之家”等关爱阵地作用,完善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更多关爱服务阵地和活动场所。
(三)加强宣传引导。新闻宣传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点宣传内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富有成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监督问责。各县(市、区)及达州经开区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开展经常性、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特别是对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职,落实职责分工,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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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