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民发〔2015〕142号)精神,结合达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是织牢编密社会救助安全网的必然要求,是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是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兜住底线的迫切需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加强领导,整合资源,搞好衔接,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形成多方帮扶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突出临时救助的工作重点
(一)明确对象范围。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确定临时救助对象范围。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应包括:因火灾、水灾、旱灾、重大地质灾害、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未获得赔偿或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及其他救助之后,负担仍然较重的家庭;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数额仍然较大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当地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上述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困境儿童的临时救助工作,将困境儿童纳入临时救助重点保障范围。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父母因病因残无力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流浪乞讨儿童,以及由于儿童自身、家庭和外界原因而陷入基本生存、发展和受保护危机,需要帮助的困境儿童等,各地应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他们解燃眉之急,度困境之难,解除生存危机。
对于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各地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救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制订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
(二)规范管理流程。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及发放程序。
及时受理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申请的责任主体,特殊情况下,县(市、区)民政部门(含达州经开区负责民政事务的部门,下同)也可直接受理群众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提供家庭收入、重大支出、意外事件、重特大疾病等相关证明材料。
各地要建立主动发现受理机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难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执法等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给予帮助。
规范审批流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群众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入户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提交的临时救助申请要及时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5倍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各地要加强同其他救助部门的信息共享,对申请人在一个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或在其他部门已申请过同类性质的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制定紧急救助程序。各地在一般救助程序的基础上,应制定紧急救助程序。因突发性灾难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需紧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办审核审批手续。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结果,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三)制定救助标准。各地要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制定科学合理的救助标准,人均救助标准可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标准随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可适时进行调整。
三、强化临时救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抓紧制定配套落实政策。要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辖区内的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和调查核查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执行临时救助政策。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职能部门要明确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临时救助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基于救助对象认定难的问题,要抓紧建立信息比对机制,在临时救助对象知情及进行相关的法律授权前提下,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的信息比对,提高临时救助精准度和审核甄别能力;依托慈善团体、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志愿者队伍等非盈利组织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实现救助对象需求与政府救助、慈善项目、社工服务、志愿帮助等信息的无缝对接。
(三)加强资金保障。临时救助资金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同时要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四)增强能力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科学整合救助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积极探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充实基层力量,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推动临时救助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强化监督管理。临时救助应建立工作台账,保证每一个救助对象、每一笔资金发放等信息都能登记在案,实施精细化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部门间投诉、举报处理转办流程,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各种手段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予以记录。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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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