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刻汲取“东方之星”旅游客船倾覆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确保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水上交通安全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当前正值主汛期,根据水文气象预测,今年我省盆地东北部降水较常年均值多2至4成,全市江河洪水总趋势明显高于去年,可能会出现中偏高洪水,发生中等偏高洪涝灾害,加之,极端天气频发,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牢牢绷紧水上交通安全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强化责任,将汛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实,坚决杜绝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二、切实明确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一)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要坚决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主体责任。一是坚决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船主)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坚持“县管、乡包、村落实”的责任原则,狠抓汛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二是督促辖区航电单位做好安全度汛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与航务海事等机构的联系,及时通报蓄、放水信息,严格执行汛期水上安全信息通报和报告制度,凡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上报。三是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主体责任。突出汛期、“十一”等节假日重点时段,突出重点水域,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船舶带病航行,严禁船舶超员、超载,严禁船舶非法载客,严禁船舶非法夹带危险品,严禁船舶配员不足、“大船小证”和证照不符从事运输。对有上述行为的船舶一律要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责任。重点渡口、码头签单发航工作,要坚持实船验证,记载清楚,有据可查。
(二)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职责,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水上交通安全领域跨行业、跨部门管理工作中职责交叉的综合协调,组织召开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牵头督查水上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落实情况。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各地抓好水上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跟踪整改辖区水上交通安全隐患;要从严治理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严格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加强船舶的技术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无超载等违法行为发生;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助航标志,严肃查处侵占、破坏航道的违法行为,确保航道安全畅通。水务部门要督促水库管理机构做好水库内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渔船从事非法载客载货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配合水上交通执法单位,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法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气象部门要加强大风、大雨、大雾等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工作,及时准确地向海事(航务)等相关部门传递气象、水情信息。旅游部门要加强景区内旅游船舶的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新闻媒体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督工作,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市广播电视台、达州日报社等媒体单位要充分行使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宣传和报道。积极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大力传播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和自救常识,有针对性地加大事故教训的警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船员责任意识、旅客的安全意识,有效遏制超速超载运输、非客运船舶违章搭客、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及大雾天气冒险航行等不安全行为,使“人人讲安全、人人保安全”的思想深入人心。
三、严格落实汛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一)加强汛情预警防范。遇有重大汛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雨水情趋势,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将预警信息通过各种渠道通知到各类船舶终端,提醒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密切关注汛期天气变化,督促严格落实汛期禁航措施。针对水文、气象等部门提供的雨水情趋势预测分析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完善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强化应急演练,确保领导机构、组织方式、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和应急制度“五落实”。要加强应急值班,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干部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确保汛情信息及时无误传递和重大险情及时处置。
(二)加强船舶运营管制。遇有重大汛情,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各类船舶管制措施。水利、交通、海事、渔政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落实恶劣天气临时性限制措施,严禁任何船舶冒险航行、作业,及时通知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将船舶转移或撤离到安全区域并系固,留足安全值班人员,确保船舶停靠安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要自觉主动执行管制措施,在特别防汛期间,对拒不执行撤离命令、阻碍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撤离。要加强“救生衣行动”常态化管理,凡不按要求落实保护措施的,船舶签单员一律不得签单发航,海事部门要随时跟踪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船舶业主整改。
(三)加强公益性渡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切实做好公益性渡口日常管理和汛期重点管理的相关工作。汛期中,要确保“停航封渡和减载制度”落实到位,凡达到警戒水位线和封渡水位线时必须停航,第一次洪峰到来时必须停航。航务海事机构要在电站大坝和拦河堤坝500米以上设置禁航警戒线,禁止一切船舶超越警戒线航行。此外,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要将辖区内的公益性渡口建设、渡船维修及更新、渡工补助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制定完善公益性渡口建设方案,加快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乡(镇)管船机构、公益性渡口管理单位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四)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巡查。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汛期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专项活动,全面排查整治水上交通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严格逗硬问责。对排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要建立工作台账,逐一明确责任人员、处置措施和整改期限,狠抓督促落实。重点加强汛期船舶安全检查和巡查,及时发现并整治船舶安全隐患,特别是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水域的船舶航行、作业、转移、撤离情况的检查,确保各类船舶安全度汛。对各类船舶运营中存在的无证经营、无证驾驶、超载航行、非客船载客等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坚决惩处,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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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