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前期工作制度
(一)坚持规划先行。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
(二)坚持“净地”出让。拟出让地块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宗地周边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
(三)周密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出让起始价、起叫价、底价确定原则等内容。
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要按照不超过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规定的出让面积上限确定拟出让单宗地块面积,一律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独立开发利用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规划部门核实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确需整合毗邻零星的土地,经市、县(市、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可由相邻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保土地收益不流失。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组织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评估,采用公开方式随机抽取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土地出让方案报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前应书面征求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的书面意见同土地出让方案一并报送。
二、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集体决策制度
(四)严格土地出让方案审批。土地出让方案审批必须采取集体会审方式审定。以会议方式集体决策的,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商业、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不得与土地出让的相关内容挂钩,不得以事先的会议纪要、签订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
(五)严格土地出让底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前1个小时内,由国土资源、规划、国资、财政等部门组成土地出让底价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提出土地出让建议底价,报市、县(市、区)政府研究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严禁泄露竞买人信息和出让底价。拍卖出让可采取无底价方式,其起叫价即为土地出让底价。对底价确定的过程及结果,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三、建立完善土地出让交易制度
(六)规范土地出让信息发布和报名环节。土地出让公告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土地出让结果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公告及土地出让结果除在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达州日报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外,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开。对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一视同仁,不允许以任何理由阻碍报名。在公告报名有效工作时间内,必须有专人值班受理。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土地交易机构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七)推进土地出让交易环节改革。全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采取土地交易机构进场交易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受委托组织交易的方式实施。通川区、达川区、达州经开区土地出让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
(八)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内容。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土地出让合同应严格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对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必须明确约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
(九)开展土地出让网上交易试点。积极稳妥开展土地网上交易试点,探索在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上进行网上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竞买申请、资格审查、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等环节的信息技术和方法,制定网上交易规范,建立网络运行安全和风险防范机制。
四、建立完善土地出让监督管理制度
(十)规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调整。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指标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调整前和调整后的内容必须在批准调整后5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经审定同意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的,规划部门出具新的规划条件,国土部门按新的规划条件完善用地手续;国土部门未完善用地手续前,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按新的规划条件核发规划建设手续。对擅自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的,应依法查处,查处未到位前,建设部门不得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相关部门不得进行房产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
(十一)严格实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要建立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提醒、备案制度。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的外,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通过地方基金预算安排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也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十二)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各地要采取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项目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竣工验收、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定期通报、建立诚信档案等方式,切实加强出让土地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督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建设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向社会公示,并纳入企业不诚信档案。
(十三)坚决查处违纪违法出让土地行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为重心,针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确定及其执行情况、竞买条件的设置、出让方式的选择、出让底价的确定、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等重点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做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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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