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3〕69号)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公路桥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达州经开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公路桥梁安全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责权一致、责任明晰”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国省干线公路桥梁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对各自辖区内的公路桥梁(含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和农村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的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桥落实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和具体负责人,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管养缺位现象。专用公路管理单位对其经营管理的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国省干线公路桥梁的养护单位为县(市、区)公路养护段基层养护站(道班、中心),管理单位为县(市、区)公路养护段,监管单位为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承担行业指导责任。县道、乡道、村道上的农村公路桥梁的管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达州经开区管委会研究确定。公路(含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穿越城市规划区范围作为市政道路的,产权主管部门为监管单位,必须落实管养责任。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综合治理
(一)加强桥梁建设和养护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桥梁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严把公路桥梁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关,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确保桥梁建设质量。加强桥梁养护管理,采取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等方式,及时评定桥梁技术状况,对桥梁病害进行分类处治。对一、二类桥梁加强日常养护,对三类桥梁进行中修,对四、五类桥梁要及时进行加固、改造或重建;对不满足现行荷载标准的桥梁,要有计划地进行升级改造;对维修加固改造后的桥梁,须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
(二)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和植被恢复。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重大隐患险情。气象部门要及时向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通报灾害天气气象预警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重要交通干线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加大对大型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力度。林业部门要加大受灾地区植被恢复和保护力度,及时恢复灾区植被。
(三)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严格落实河道采砂属地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水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将特大桥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桥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桥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设置为禁止采砂区,防止非法采砂、过度采砂影响桥梁安全运行。严禁在中桥及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在已建桥梁附近新建水利设施的,要充分评估项目对建成桥梁安全的影响,并征求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对桥梁安全运营产生影响的,应制定整治方案并纳入水利设施项目同步实施。汛期应加强水文监测预警,及时将汛情通报当地交通运输部门。
(四)加大超限超载治理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和达州经开区管委会要按照“政府统一部署、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完善“双超”执法协作机制,加大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规定设置公路桥梁限载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桥梁限载标准控制车辆通行,对货运车辆超载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处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路政部门要协同执法,对超限超载车辆严格依法实施卸载,对违法行为未得到全面纠正的,不得放行或准予继续行驶公路,不得以罚款代替卸载。
(五)加强危病桥梁交通管制。加大公路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建立危病桥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对检查出的五类桥梁(主要构件存在严重缺陷,不能正常使用,危及桥梁安全,桥梁处于危险状态)和四类桥梁(主要构件有大的缺陷,严重影响桥梁使用功能,不能保证正常使用),交通运输部门要设立断道标志,并通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关闭;对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桥梁,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速、限载等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和完善桥梁应急管理机制,发生重大汛情和险情时,及时采取果断处治措施确保公路桥梁安全。
(六)认真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设立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市级部门专职桥梁工程师应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县级桥梁工程师应具备工程师职称,不具备任职条件的可以采取特聘公务员或特聘岗位等形式,吸收和稳定桥梁养护管理专业人才。要结合机械化养护中心建设,购买必要的桥梁检测设备,组建专业化的桥梁养护管理队伍,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和重要县道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辖区内的每座特大桥梁和特殊结构桥梁,都要落实专门的桥梁养护机构。
三、建立长效机制,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突出重点、强化治理、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的公路桥梁管理机制和定期会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综合治理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达州经开区管委会要建立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水务、国土资源、林业园林和公安等部门参与的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联动协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行山、水、林、路综合治理。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桥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在安排日常养护资金的同时,要将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桥梁日常养护经费、技术状况检查检测监测经费、危病桥加固维修经费、专业桥梁养护机构人员(含特聘岗位经费)及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并统筹安排落实河道疏浚和河堤排险加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植被恢复以及超限超载治理等经费,确保桥梁安全管理需要。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达州经开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考核,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专项资金不落实、养护管理不到位、非法采砂、过度采砂、灾害防治不力等造成桥梁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桥梁垮塌等恶性事故的,要按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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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