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林政资源管理,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禁止超限额采伐,确保森林资源休养生息。
严格采伐限额管理。根据可采森林资源数量和农民的需求将采伐限额指标分配落实到乡(镇),实行采伐限额进村入户制度,保障农民的林木采伐利用权。各地不得突破年森林采伐限额,并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公示制度,公开年度采伐限额数量、分配和审批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禁止将采伐限额分配给无森林资源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
严格实行凭证采伐制度。对符合法律规定,证明文件齐全的,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证明文件不全的,不得发给采伐许可证。要加强对伐区的监督管理,防止超面积、超范围、超蓄积采伐。建立发证和伐区检查验收台账。强化树木移植监督管理,从严审批树木移植,杜绝违法采挖、运输和经营树木,坚决遏制大树古树非法移植。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规定报批。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二、强化林地保护管理,依法依规征收占用林地
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制,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征滥占林地行为。按照“不占或少占林地”原则,从严控制各种项目和建设占用征收林地,做到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实行林地征收占用定额制度,不得突破林地使用定额。市本级年初对林地使用定额预留20%,用于全市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各县(市、区)每年10月底前没有使用的林地定额,由市上统一调剂到需要的县(市、区)。严格遵守征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规定,严禁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和弄虚作假报批林地。涉及征收占用林地而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加强林地监管工作,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未批先占、批少占多、批甲占乙、超期占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中心城区绿地和树木管理,保护城市生态环境
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必须报同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须有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绿化不达标的不得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城区各单位、企业和居住小区要加强其内部区域绿地和树木管理,禁止乱占绿地和砍伐树木,确需占用绿地和砍伐树木的,须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街单位、企业和门市有义务对门前街道绿地和树木实施保护,制止践踏绿地、攀摘树枝和花木行为。
四、加强木材流通管理,规范木材经营加工秩序
各县(市、区)要根据森林资源分布、交通状况及市场配置等情况,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规模和布局,科学编制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并抄送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木材经营加工实行凭证经营加工制度,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设立实行总额控制、分级审核批准。经核定,通川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为112家,达川区为110家,经开区为5家,万源市为50家,宣汉县为90家,开江县为55家,大竹县为140家,渠县为98家。设立或扩建年消耗木材1.5万立方米以上(含1.5万立方米)的木材加工企业、木材交易市场,逐级上报省林业厅审批;设立或扩建年消耗木材1.5万立方米至5千立方米(含5千立方米)的木材加工企业、年消耗竹材1万吨以上(含1万吨)的竹材加工企业、木竹材经营单位(个人)跨县(市、区)进材的,由市林业局审批;设立或扩建年消耗木材5千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加工企业、年消耗竹材1万吨以下的竹材加工企业和木竹材经营企业在本县(市、区)进材的由县(市、区)林业部门审批。禁止越权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行为。对新设立的木材加工企业(个人)要从严审批,凡不符合本地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和木材经营加工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管理,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或限期整改。对违法收购木材的,取消其经营加工资格;对无证经营加工,或者违法违规经营加工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未建立购销台帐的经营加工企业(个人),要责令限期整改。
加强木材运输管理,严格执行木材流通的有关规定。加强木材检查站建设,规范木材检查站标识标牌。
五、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
严格执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违法捕猎、射杀野生动物和非法采挖野生植物的行为。加强对各类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采挖、采集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监管工作。要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林政资源管理工作,把森林资源保护作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建立和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强化督查督办;要切实稳定基层林业机构,充实林政资源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及时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加强森林资源监测,及时更新资源数据,为林业建设和资源管理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要严格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对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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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