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学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函》(川建金管函〔2011〕21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落实政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学生在聘任或服务期间,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经市政府研究,我市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学生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从个人领取的补贴中代扣,单位部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财政资金解决。
二、明确标准,限时建缴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学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函》(川建金管函〔2011〕212号)精神,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学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个人领取的补贴计算,缴存比例参照工作所在地缴存比例执行,由各县(市、区)用人部门实行统一代扣代缴。请各县(市、区)于2013年12月20日前按照规定为辖区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学生开设个人账户,核算缴交额度,按时汇缴到位,缴交时限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
三、严格督办,确保实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督促用人部门为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学生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市政府督查室将此项工作纳入2013年度重点督查范围,年底前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专项检查。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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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9日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大学生“村官”
和“三支一扶”大学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函
(川建金管函〔2011〕212号)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近期,部分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各地都有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学生,聘用期一般为2至3年,其工作生活补贴、社会保险等都建立了相应的配套保障制度,但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这类人员是否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无直接政策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经我厅研究,现将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学生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明确如下:
一、大学生“村官”,是指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12部门《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9〕21号),由省、市两级组织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是指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8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发〔2006〕16号),由国家和省公开招募、统一派遣,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二、上述文件规定,大学生“村官”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与县级组织人事部门签订聘任合同,比照本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水平发给生活补贴,按照当地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人事档案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学生是党政干部后备人才,选拔乡镇和其他党政机关公务员时优先录用。
因此,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学生在聘任或服务期间,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规定,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个人领取的补贴计算缴存基数,参照工作所在地缴存比例缴存。聘任或服务期满后,应视其新就业情况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四、选聘和派遣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或服务,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对于培养新农村建设骨干力量和党政干部后备人才,推进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具有重大意义。为到农村任职或服务的这类高校毕业生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利于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有利于他们扎根基层安心工作,有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这方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