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相关部门:
《达州仲裁委员会组建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达州仲裁委员会组建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公正、及时解决经济纠纷,完善争议解决机制,满足市场主体日益高涨的法律需求,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法治达州建设,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组建原则
(一)坚持依法组建的原则。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严格依照《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的规定组建。
(二)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从现实情况出发,兼顾开展仲裁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现行条件下的可能性。
(三)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原则。保证仲裁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充分发挥仲裁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四)坚持政府指导、独立裁决的原则。坚持政府指导以保障仲裁工作健康发展,同时保证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支持仲裁机构独立裁决,增强仲裁工作的活力。
三、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一)本市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不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专业仲裁委员会或者专业仲裁庭。
(二)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为“达州仲裁委员会”。
(三)达州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11名。其中,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相关部门推荐在职人员兼任。
第一届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联等单位提名推荐,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达州仲裁委员会采取会议工作制和聘任仲裁员组建仲裁庭办理案件工作制,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依法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五)达州仲裁委员会下设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四、仲裁员的条件和聘任
(一)拟聘任的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律师、审判、仲裁工作的应满8年时间;从事法律教学、法学研究、经济贸易等工作的,应当在其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二)仲裁员由依法组建的达州仲裁委员会从本省范围内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中聘任。
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受聘为仲裁员,但是不得因从事仲裁工作影响本职工作。
(三)达州仲裁委员会不设专职仲裁员,均为兼职。每届仲裁员聘任期3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四)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由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给付报酬。仲裁员没有办理仲裁案件的,不能取得报酬或者其他费用。
五、仲裁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款予以保障;所需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调剂解决。
六、达州仲裁委员会筹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仲裁委员会组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