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川办发〔2008〕7号)精神,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夯实基础,加强监管,有效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和规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工作(以下简称委托执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委托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市采取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形式,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由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不具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安全生产监管上缺乏手段,致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存在“部门管不到、乡镇(街道)管不了”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依法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利于加强以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建设,强化对基层安全隐患的监管和整治,实现安全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各项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全面好转。
二、积极稳妥做好委托执法工作
(一)委托原则
1.依法委托。县级有关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综合执法。委托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明确委托内容,依法确定委托执法的主体、依据、范围、程序和对委托事项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征求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政府法制局(办)意见后,向社会公告。
2.权利和责任统一。要明确划分职责和权限,实现权责统一;要明确规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行使委托执法权的条件、程序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相关执法权委托后,执法责任主体仍是委托的县级执法机关。
3.委托与监管并重。实施委托执法的县级有关执法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委托执法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依法将委托执法的依据、对象、范围、权限、责任、期限等以书面形式与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签订委托执法责任书,明确具体委托执法要求。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委托执法范围
依法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实施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县(市、区)安监局管辖的乡镇(街道)辖区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规划和建设局管辖的乡镇(街道)辖区内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所管辖的乡镇(街道)辖区内非法从事货运、客运或机动车维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海事处管辖的乡镇(街道)辖区内客货运输船舶等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农机监理站管辖的乡镇(街道)辖区内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实施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的乡镇(街道)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委托范围,可依法实施以下行政执法工作: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2.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3.纠正、责令限期改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出具复查报告;
4.紧急情况下,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和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同时上报委托单位;
5.按委托权限和范围依法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6.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报告并建议县(市、区)委托单位依法处理;
7.协助委托单位对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四)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的职责
1.委托单位职责
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定期组织受委托单位的委托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专业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3)提供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及罚没票据;
(4)纠正受委托单位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及时与不再具备执法条件的受委托单位解除委托执法关系并报请有关部门收回已失效的委托行政执法证件;
(5)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单位委托行政执法人员的委托行政执法证件,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受委托单位职责
受委托单位应自觉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委托行政执法,配合委托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委托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实施委托执法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委托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由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委托行政执法证件,规范使用委托机关提供的合法行政执法文书及票据;
(4)应当将实施委托执法中发现的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请委托机关依法处理;
(5)保持委托行政执法队伍的相对稳定,及时收回不再从事委托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所持有的委托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
(6)安排委托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
(五)委托执法形式
委托单位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以书面形式对受委托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行政执法权的种类、委托范围、委托权限、委托期限以及相关责任,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的职责等内容。委托书应提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法制局(办)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六)委托执法人员条件
属于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编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专业知识;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身体健康;按规定接受培训,通过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委托行政执法证。
(七)委托执法培训及颁证
市政府法制局、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对委托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经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后颁发委托行政执法证。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委托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切实加强对委托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委托执法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委托执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委托执法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全面实施。各级财政要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罚没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优化方案。县级各相关部门尤其是安监、规划建设、公路运输、航务管理、农机监理等重点执法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积极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沟通衔接,积极稳妥地搞好委托执法工作。要通过延伸安全执法触角,消除安全生产管理死角,确保委托执法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管。各委托执法的执法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川办发〔2008〕7号)要求,切实保证乡镇安全监管人员、装备、经费的落实,选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业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充实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岗位。根据委托权限,整合执法资源,突出监管重点,实现委托执法的各项工作目标。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