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切实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喝上“放心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动物检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保持警醒
动物检疫是及时发现、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给人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我市接连受到口蹄疫、猪链球菌病、牛炭疽等人畜共患病的严重威胁,畜产品安全隐患突出,畜产品外调受阻。特别是今年入秋以来高致病性禽流感在东南亚地区乃至全世界流行,并呈蔓延态势。我市地处川东北门户,与陕、渝、鄂比邻,地理环境复杂,如果不严格内查外堵,搞好检疫,一旦外疫侵入,将给我市畜牧业发展和经济建设造成巨大损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认清形势,从维护公共卫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来切实加强动物检疫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入到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把各项检疫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我市清净无疫。
二、依法行政,强化措施
(一)强化产地检疫。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规定搞好动物产地检疫,并按照《四川省动物和动物产品申报检疫办法》,实施检疫报检制度,本着方便群众、有利流通、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检疫报检点和换证处。要安排足够的检疫人员对农村散养户和大中型养殖场进出户(场)的动物严格产地检疫,产地检疫率要达到100%,做到有病不出户(场)、不出村。
(二)严格屠宰检疫。《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进入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定点屠宰场的生猪等动物应具有合法有效的检疫证明,经驻厂、场、点的动物检疫员验证后,方可屠宰。宰后的生猪等动物产品,经动物检疫员检疫合格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准予出厂、场、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厂、场、点。”各级要按照此规定对定点屠宰点(场)和肉类联合加工厂实施驻厂检疫管理。一是严格定点屠宰点(场)和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缔。二是规范定点屠宰(场)和肉类联合加工厂的检疫工作。严格做到到点检疫,有宰必检,严格按照检疫操作规程实施检疫,屠宰检疫率要达到100%。三是落实定点屠宰(场)和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同步检疫,即对进入厂(场、点)的动物严格验证查物,对屠宰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定岗、定人实施检疫,对出厂(场、点)时的肉类产品检疫合格后才准出厂(场、点),检疫不合格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四是对进出定点屠宰点(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的车辆和场所严格消毒,防止疫病传播。要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和消毒费,对日宰量500头以上的减免30%的检疫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严禁重复收费和乱收费。各定点屠宰点(场)和肉类联合加工厂要以大局为重,依法经营,规范运作,支持检疫执法工作,对不接受检疫,不支持检疫工作的要依法严惩。
(三)狠抓检疫监督管理。各级畜牧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动物检疫工作质量。加大对禽类等动物养殖场、动物和动物产品销售市场、屠宰点(场)等地的监督检查,要重点查看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来源及检疫证明。要加大对大中型养殖场、动物产品加工、冷藏、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经营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各地要高度重视对外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验证查物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临时消毒站和较大汽车站、火车站的监督检查,严禁疫区动物和动物产品流入我市。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发〔2005〕50号文件)的规定,暂时停止从省外引进种禽和禽苗。发现有引种情况要及时上报,迅速处理。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对动物检疫检疫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把动物检疫工作与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起来,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畜牧部门要负责检疫工作方案的制定,并落实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检疫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检疫设施设备的投入,确保检疫工作经费;商务部门要做好猪、牛、羊、禽的屠宰点规划布局工作;卫生、工商、交通、铁路、公安、新闻媒体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与畜牧部门搞好配合,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在动物检疫工作中渎职、失职、措施不落实或因工作不力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和人感染动物疫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