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宣汉县、达县、开江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烟叶生产是山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政增税的重要产业。我市是全省唯一的白肋烟生产基地,近年来,全市烟叶生产呈恢复性发展,计划到2010年,全市烟叶种植面积10万亩,收购30万担。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烟区生态条件,确保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建立基本烟田规划和保护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基本烟田规划和保护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科技兴烟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种烟的自然资源条件按科学规范严格把关,努力增加基本烟田的科技含量。
(二)坚持规划先行、节约资源的原则。坚持先规划、后投入建设的原则,烟区规划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使有限的烟叶生产投入发挥最大的生产效益,避免烟区建设的盲目性和重复性。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保持生态平衡为前提,走用养结合的土地利用道路,保持种烟面积与高标准宜烟田1:2的比例适时轮换区域种植,促进烟叶生产有序、稳定发展。
二、明确基本烟田规划和保护范围
基本烟田规划的宜烟区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海拔高度400-1200米,土壤PH值5.0-7.5,土壤耕作层较深,肥力中等到中上等,通透性好,气候适宜;当地劳动力充足,烟叶生产基础较好,烟农素质较高,种烟愿望较强,组织实施效率较高等。根据全市烟叶种植实际情况,全市规划基本烟田保护区20万亩,其中宣汉县10万亩,万源市4万亩,开江县3万亩,达县3万亩,确保每年可植烟10万亩。各县(市)应根据烟叶生产“十一五”规划,结合本产区生产水平,按照“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搞好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严格基本烟田规划和保护制度
(一)禁止随意变动基本烟田规划和保护区范围,严禁破坏基本烟田规划和保护区内基础设施。除国家重点建设外,严禁在规划和保护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
(二)禁止在规划和保护区内挖沙、取土、建厂、建砖瓦窑、采矿、采石;禁止在基本烟田规划和保护区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和其它破坏基本烟田的行为。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占用基本烟田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缴纳征用土地补偿费外,还要按照“谁占用,谁补偿”的原则,对被占基本烟田上的农业基础设施进行补偿。
(四)基本烟田内必须坚持用地和养地相结合,维持土壤正常肥力。烟田内的种植物必须以烟为主,以提高烟叶质量为前提,合理轮作、套作,因地制宜采取烟叶—油菜—水稻—绿肥、烟叶—胡豆—玉米—油菜等轮作方式,严禁种植其它茄科类作物。
(五)基本烟田内使用农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禁止施用残留时间长、浓度大、对人体有害的农药。烟田内提倡使用降解膜,烟田地膜、农膜在使用后要及时收回,不能残留在烟地内,以免造成污染。
(六)各级政府和烟草、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国土、能源、电力等部门要根据实际,加强基本烟田生态环境建设,改良土壤,提高肥力,增强烟叶生产能力,提高烟叶生产水平。
四、落实基本烟田规划和保护的组织领导责任
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是基本烟田规划和保护的主要责任单位,要层层签订责任书,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本烟田规划和保护制度的宣传,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基本烟田规划和保护区内明确界线,建立标志,并登记造册,编制图表,予以公告。要把烟区建设投入与基本烟田规划和保护挂钩,对规划和保护不力的取消投入,对违反基本烟田规划和保护制度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二○○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