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慈善事业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推进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33号)和《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我市慈善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及市委二届二次全委会、市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宗旨,以满足困难群体基本需求为导向,建立起政府推动、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慈善组织自主运作的工作机制,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慈善网络,逐步达到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资源有序开发,慈善资金较为充裕,救助能力明显增强,为构建和谐达州发挥积极作用。
慈善事业的发展要坚持扶贫济困、自愿无偿、公开公正、政府推动和民间实施的原则。
二、推动慈善文化建设,增强公众慈善意识
慈善事业是群众性的社会事业,是民间公益性互助互济活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地要加强慈善事业的宣传,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关爱奉献”的慈善精神。要积极开展慈善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活动,普及慈善教育,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增强公众的慈善意识,扩大慈善事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健全慈善工作机构,强化慈善组织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的慈善工作机构,加强对慈善行业和慈善组织的管理。要进一步推动建立、完善各种类型的慈善组织,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慈善救助网络。2006年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慈善组织;2007年各县、市、区要全部建立县级慈善组织;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应尽快建立相应的慈善办事服务机构。各县、市、区要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市政府驻外各办事处(联络处)要设立社会捐助工作联络站,广泛募集社会慈善救助资金。各级慈善组织要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会计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要搞好慈善工作队伍建设,广泛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促进志愿服务的快速有序发展。
四、加强慈善捐赠管理,规范社会捐助行为
根据中办厅字〔2001〕33号文件关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地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管理工作”、“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民政部门委托,可承担经常性社会捐助有关工作”的规定,全市社会捐助工作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组织捐助职能的其他任何部门、组织或社会团体不得组织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社会慈善捐助活动。各级慈善组织受同级民政部门委托,承担社会慈善捐助活动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捐助款物的接收事宜。接受社会捐助款物要使用专门票据,建立专户,专帐管理。慈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内容,归口慈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审计部门对社会捐助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进行专项审计。要严厉打击各种借用慈善募捐活动进行诈骗和敛财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广泛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努力开发慈善救助项目
开展社会捐助活动要坚持集中性捐助、经常性捐助和慈善救助项目捐助相结合的原则。集中性捐助重点在每年的4月、10月“捐助月”活动中进行,倡导并鼓励个人向慈善组织捐献自己一天的收入或做一天的义工,企事业单位向慈善组织捐献一天的利润。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特殊事件,可临时组织集中性社会捐助。要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长效机制,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活动,积极创新建立“慈善超市”、“慈善药店”、“慈善医院”等社会救助新模式,鼓励个人和团体对孤残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进行收养、代养、寄养,组织“义诊”、“义演”、“义拍”、“义赛”、“义卖”等慈善募集活动,不断扩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新领域,为困难群体提供便利的社会救助服务。为便于募集慈善资金并强化管理,大力倡导和鼓励个人或团体根据捐赠者的救助意向设立单项救助项目基金。市慈善会设立“五保老人救助基金”、“关爱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和“贫困大学生资助基金”等公益性救助基金。各级慈善组织要积极加强与个人、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省内外、海内外慈善组织的联系,推荐慈善救助项目,广泛募集慈善救助资金。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中“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规定,捐款人可凭“赠款专用发票”到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办理免税登记。对企业和个人捐助的大宗物资,由慈善会与税务、质监、物价等部门联合检验评估,按评估价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各县、市、区也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向慈善组织捐款捐物,以实际行动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
七、建立捐赠激励机制,激发公众的捐助热情
要大力弘扬扶贫济困的慈善精神,不断完善和建立慈善捐赠的激励机制,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十佳慈善企业”和“十佳慈善之星”等表彰活动,建立慈善“捐款芳名录”,大力表彰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等公益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对热心慈善公益事业且捐赠数额大的个人、团体、单位法人代表,可聘请到各级慈善组织担任职务,并由政府或慈善会发给纪念奖牌予以褒扬。对于捐赠巨款兴建慈善事业项目者,可在该项目所在地树碑纪念,并享有项目名称的冠名权。鼓励民间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表彰活动,建立起组织表彰和社会褒扬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激发社会公众的捐助热情。
八、加强组织领导,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支持和推动慈善组织的建设和慈善工作的开展。要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务实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各级领导要主动关心、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及时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社团组织的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对慈善组织的审批、管理和自身能力建设等方面主动提供政策指导和帮助,为各级慈善工作机构和慈善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拓展社会捐助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和发展环境。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办厅字[2001]33号文件的要求,为开展社会慈善捐赠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群团组织,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慈善捐赠工作。各新闻媒体要主动做好慈善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引导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