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电煤价格确保电煤供应的通知》(川府发电 〔2007〕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的高度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充分调动煤炭生产企业和发电企业组织电煤供应的积极性,理顺电煤价格关系,确保电煤质量,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搞好电煤供应。
二、抓紧制定煤电价格联动方案,促进煤、电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市物价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尽快疏导煤电价格矛盾,确保电力供应。
三、落实好对火电厂的补贴方案。市物价局、经委应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联系,合理分担我市上大网的火电厂执行峰谷电价后的电费价差并落实好对火电厂的补贴方案,确保火力发电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七年八月七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电煤价格确保电煤供应的通知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随着发电装机容量的增加和电网建设的加强,我省电力已基本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但由于近年火电装机增长较快,加之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求快速增长,小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深入推进,且由于电煤价格偏低造成电煤外流,全省电煤供应已由过去的季节性紧张逐步转变为全年性紧张,近几年枯水期都出现了火电机组因缺煤停机或减带负荷现象,电煤供应紧张已成为影响电力生产供应和电网安全的突出矛盾,成为实现全省“四个跨越”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确定目标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因此,确保电煤供应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至关重要。为调动煤炭生产企业和发电企业组织电煤供应的积极性,理顺煤电价格关系,确保电煤质量,搞好电煤供应,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省政府决定适当提高电煤价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各方一定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共同合理承担电煤价格上涨的压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电煤价格
从2007年7月1日起,不再对电煤实行丰枯季节差价,全省供电厂用煤均提高到《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2007年度发电用煤价格的函》(川价函〔2006〕298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延长电煤价格季节性上浮执行时间的通知》(川价函〔2007〕120号)规定的电煤价格标准,包括省物价局2005年1月11日制定的电煤丰枯季节价差每吨10元,既无烟煤每笔提高60元,烟煤每吨提高50元。
二、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疏导火电厂电煤价格上涨因素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09号)精神,省物价局要抓紧制订煤电价格联动方案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力争尽快疏导煤电价格矛盾,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全省电力供应。
三、合理分担火电厂执行峰谷电价后的电费价差
从2007年7月1日起,省内上大网的火电厂由于执行峰谷浮动电价后实际结算上网电价低于国家批准上网电价而减少收入的50%由省电力公司承担,具体金额由省物价局负责测算,省经委会同成都电监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对火电厂的补贴方案。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站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四川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协调配合,严格执行上述各项措施。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组织研究实现电煤价格市场化的途径,逐步实现电煤价格完全市场化,用市场经济的手段解决好电煤供求矛盾,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能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