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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t稳定备用网站_365哪个才是真的_365限制投注额度怎么办人民政府公报
        主管单位 365bet稳定备用网站_365哪个才是真的_365限制投注额度怎么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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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校 赵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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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印证号 (川KX17-001)

        365bet稳定备用网站_365哪个才是真的_365限制投注额度怎么办村民会议议事规则

        365bet稳定备用网站_365哪个才是真的_365限制投注额度怎么办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365bet稳定备用网站_365哪个才是真的_365限制投注额度怎么办村民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0797日365bet稳定备用网站_365哪个才是真的_365限制投注额度怎么办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罗强             

         

         

        ○○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365bet稳定备用网站_365哪个才是真的_365限制投注额度怎么办村民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会议的议事程序和方法,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提高村民自治水平,推进和谐平安村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结合365bet稳定备用网站_365哪个才是真的_365限制投注额度怎么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与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政策相一致、民主协商、公平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章  村民会议

            

        第四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一节  村民会议的设立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六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要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讨论决定的事项等向全体村民公告。村民对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同其他村民进行讨论交流后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节  村民会议的议事内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

        (一)村民筹资筹劳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式;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方案;

        (九)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十一)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十二)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三)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决定的事项;

        (十五)法律、政策规定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村民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十条  村民会议议案应按如下程序提出:

        (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二)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受理议案;

        (三)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次;选举、罢免或者增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日内召开村民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村民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点到会人数,向村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确认符合法定人数时由主持人宣布开会;

        (二)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会议报告讨论、决定的事项或方案;

        (三)与会人员对讨论、决定的事项或方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参会人员较多时可分小组进行讨论、审议;

        (四)充分酝酿、讨论后,对需要做出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表决分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方式,选择何种表决形式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和大多数村民意愿确定。议题获得到会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有效;

        (五)宣布会议的决定或者决议;

        (六)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

        (七)村民会议要指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记录要真实、客观、全面。内容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主持人、记录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时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对会议的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议题、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村民会议的决定(或者决议)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或利用明白卡、村广播等向村民公开。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事项,涉及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有关单位时,应当邀请他们派代表列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及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会议决定、决议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确需作出重大变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下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一节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进行民主决策的一种形式。但不能以村民代表会议完全代替村民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依据村民会议授权,可以讨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由村民会议决定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

             

        第二十  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由村民小组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村民代表,每户至十五户选举人,村民代表总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确定,原则上不少于二十 一百户以下的村可不设村民代表会。

        第二十  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关心集体,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权、投票(举手)表决权、监督评议权、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权。

        第二十  村民代表应当联系村民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节  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二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至少次。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开会。

        第二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第三十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日前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告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映。

        第三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点会人数。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本次会议的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

        (二)会人数达到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时,确认符合法定人数,由主持人宣布开会

        (三)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本次会议的议题和方案;

        (四)讨论和审议,人员较多时可以分组对会议的议题、方案进行讨论、审议,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应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村民代表会议应对参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如实记录;

        (五)在充分酝酿、讨论基础上,对需要做出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六)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的情况进行总结;

        (七)村民代表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客观、全面,记录包括: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应到、实到和请假人数)和签到记录;主持人和会议记录人;会议议题和主要内容;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含代表发言);会议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

        第三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本次会议的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存档。

        第三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利用公开栏、广播、明白卡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开。村民代表应及时把会议的决定或决议传达到农户。

         

        第四章  村务公决

         

        第三十四条  村务公决是以户为单位通过投票决定村务大事的一种方法,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者不能召开的情况下,由村民对村中大事直接行使决策权的一种形式。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必须由村民会议决定,且村民会议也没有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可以通过村务公决来决定。村务公决的议题或决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定、决议相冲突。

        第三十六条  需要提交村民投票公决的议题或方案,应按村民会议提出议案的程序提出。

        第三十七条  村务公决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小组长、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以及村民代表参加,负责公决方案的收集、表决卡(票)的制定、发放、收回、统计、张榜公布等。

        第三十八条  村务公决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对公决议案进行研究;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初步讨论;

        (三)利用村务公开栏、明白卡、广播等把要公决的事项或议案向群众宣传;

        (四)制定公决表决卡(票),表决卡(票)主要内容包括:公决事项,政策依据,村民需要负担的项目及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的说明,村民姓名,同意、不同意、建议及投票时间、地点等栏目;

        (五)村民有权就公决内容向村民委员会口头或书面质询,村民委员会应对质询内容如实记录,并公开作书面答复,记录和答复资料应存入质询档案;

        (六)在投票日前天,由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把表决卡(票)分送到户;

        (七)村民以户为单位在表决卡(票)相应的栏目内打勾或者划圈,也可以在建议栏中填写自己的意见建议,签字盖章(按手印)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投票处把表决卡(票)投入卡(票)箱;

        (八)投票结束后,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计票小组立即公开开箱唱票、计票;

        (九)公开唱票、计票时,村民有权在现场观看、监督计票的全过程;

        (十)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十一)村民委员会将投票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十二)村民委员会将表决卡(票)及相关资料存档;

        (十三)村民委员会将村民投票公决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九条  公决议案经本村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农户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未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农户同意应暂缓办理、放弃或提交村民会议决定。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