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以及《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印发后,我市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根据实际工作,迫切需要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款时间和缴款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
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商业银行要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土地出让收入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财政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划转到地方国库,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款行为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定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受让人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受让人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受让人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项目需延长分期缴款时间应报经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执行,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以上述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受让人首次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应缴纳的土地价款以及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四、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
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额随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执行管理,督促土地受让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逾期15天内依法采取措施进行追缴。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对未按合同金额缴纳全部土地价款的土地受让人,严禁出具任何手续给担保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方便。
五、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信息共享制度
土地供应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除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在相关媒体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公布外,还需将供地方案的批复文件送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土地供应情况及土地出让收入相关信息。同时,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统一的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收缴信息。
六、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要强化落实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对于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放宽土地出让收入缴纳时间,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以及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