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川府函〔2010〕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努力实施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积极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目标,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配套改革,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立足于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切实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逐步实现全体公民医疗卫生的公平可及。
二是坚持公益性原则。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扩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降低药物价格,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有序竞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四是坚持统筹兼顾、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原则。立足市情,确保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相适应。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改革目标。2010年,在60%县(市、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全市全面推开。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得到增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政府在每个行政村扶持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举办,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于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聘期一般为3年。实行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深化人员聘用制和岗位设置管理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实行绩效工资,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工资收入挂钩。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几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质量、数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县(市、区)卫生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三)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使用。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规范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零售价格。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报销政策,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四)推进政府补偿机制建立
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补助收支差额。
县(市、区)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的主要责任,同级财政按照本县(市、区)实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服务人口,以不低于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不含现有经常性财政补助和绩效工资补助)安排预算;市财政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和乡镇的常住人口,结合各县(区)财力状况,按现行财政体制以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按城市社区和乡镇的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平均标准安排预算总额。
县(市、区)政府对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
三、实施步骤
各级政府特别是各实施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一)科学核编,合理设置机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按《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川编发〔2010〕15号)规定执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按照《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川编办发〔2007〕4号)和《关于加快落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编制的通知》(川编办发〔2009〕71号)执行,并随着业务量的扩大予以适当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的依据。
(二)竞聘上岗,实行合同管理。县(市、区)卫生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抓紧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90%,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认真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岗位职责确定,组织竞聘上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三)落实任务,加强绩效考核。县(市、区)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体系。由县(市、区)卫生部门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做好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的岗位调整、工资待遇、续聘、解聘挂钩。
(四)测算收支,核定补偿经费。县(市、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完成任务情况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对收支差额给予补助。财政补助采取“当年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拨付。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保证各项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鼓励县(市、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市医改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发展改革、卫生、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针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加强调查研究,缜密制定工作方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要根据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设置、核编定岗、全员聘用、绩效工资、经费补偿、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等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要以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
(三)落实补偿资金,切实保障到位。要本着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财政支出,将改革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与医保基金的补偿水平相互衔接,确保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级政府要增加卫生投入,使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四)加强指导监督,确保规范运行。要深入检查工作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确保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转。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服务质量、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直接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要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宣传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积极引导预期,增强群众信心,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