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帮助农民工实现就业再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府发〔2008〕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市内用人单位就业岗位动态监测
市内用人单位裁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单位用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1个月向同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三个月以内累计裁员100人以上,或国有企业裁员50人以上的,需提前1个月向市级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累计裁员超过200人,或国有企业裁员超过100人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二、大力实施十万农民工技能培训
劳动保障、劳务开发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统筹力度,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和项目,深入开展十万农民工技能大培训。市本级财政今年新增农民工培训资金300万元,各县(市、区)也要适当新增农民工培训资金。要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加大创业培训力度,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要规范农民工培训管理,防止培训机构重复申报、多头培训,最大限度地把培训资金和项目的效益发挥出来。农业、教育、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建立统一协作、各负其责的农民工培训平台。
三、深入开展农民工就业再就业服务
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准确掌握失业返乡农民工动态。农民工失业返乡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返程车船票到居住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对申办人员原工作地和工作单位进行核实,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失业农民工”,不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范围。要结合当前农民工就业再就业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和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搞好失业救助和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成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元标准给与职业介绍补贴。
四、着力加强对农民工就业再就业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民工就业再就业作为当前的重要民生工程,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逐级明确任务,层层落实责任。要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力量配备和经费保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努力在农民工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维权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鼓励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最大限度缓解农民工就业压力。要高度重视并妥善解决农民工就医、子女入学、社会保险等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根本利益,确保农民工群体稳定。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