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2009年,全市消防工作要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宣传贯彻新《消防法》为契机,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着力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结合实际,就2009年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切实解决影响当地消防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层层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将消防工作与安全生产和综合治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督促各行业、各部门严格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积极主动地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对因履职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引发的各类火灾事故,要依法严格追究有关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着力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一)认真编制和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对缺失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开江县新宁镇年内要完成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评审、报批工作,达县石桥镇、宣汉县胡家镇、开江县任市镇等重点城镇年内要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评审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对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予以行政划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消防规划的要求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
(二)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地要启动新一轮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对城市建成区的基础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普查、统计和完善。对基础消防设施不完备和损毁的,要立即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增和维修。要督促和指导各乡镇加大市政消火栓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增强社会防范火灾的能力。
(三)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各地要适应扑救高层、地下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和参与抢险救援的需要,重点加强对大功率消防车辆、个人防护装备等特种消防器材装备的配备。年内全市所有消防站执勤车辆装备要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各县(市、区)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要配齐32项特种防护装备。其中,通川区要购置消防水罐车一辆、达县要配备一辆举高喷射消防车、万源市要购置32米举高平台消防车一辆,开江县要配备一辆抢险救援消防车,改善全市消防装备配备,确保具备扑大火、打恶仗的能力。
(四)加强消防队站建设。市消防指挥中心和特勤消防站、化工园区特勤消防站年内要建成并正式投入执勤备战,通川区年内要完成消防大队、中队营房改造,宣汉县、大竹县年内要完成公安消防大队、中队营房建设并投入使用,渠县年内要完成公安消防大队、中队营房重新选址并开工建设,宣汉县南坝镇、万源市白沙镇、通川区复兴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年内要建成投入使用。
三、全面落实火灾事故综合防控措施,不断增强抗御火灾和其它灾害事故的整体功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火灾事故的发生规律和趋势,抓住工作重点,注重综合防控,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一)严格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对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前移防控火灾关口,实施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有效管理,年内建成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
(二)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要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搬迁前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要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场所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要进行重点整治。对涉及到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依法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要强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会各成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责任,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职告知制度,督促完善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对社区、农村、“六小”场所(小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娱乐场所、易燃医爆场所)等消防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重点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是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三是加强消防安全设施维护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是加强单位内部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特殊工种人员严格按照《四川省消防条例》规定,加强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五是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六是建立消防档案,完善消防基础资料;七是将消防安全作为内部检查、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
(四)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和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单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抄告有关主管部门或向社会公布。对未按期整改的,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并明确督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下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尚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各地发生的火灾事故,消防部门要在总结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现状及时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制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指导政府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严惩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执行消防工程施工备案制度,对不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施工的消防工程施工队伍,要依法查处。公安消防部门要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工程质量普查,严肃查处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消防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公共应急救援骨干力量的优势,大力整合社会资源,建立以地方行政首长为总指挥,公安、消防、卫生、民政、气象、地震、环保、供水、供电、供气、矿山救护等部门和其他救援力量为成员的消防应急处置机构,完善应急预案、应急联动救援机制。要加快消防集中接处警指挥系统建设进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作战指挥的反应速度。发生重大公共消防事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及时有效地组织的施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要发挥市场机制对消防工作的调控作用,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探索建立市场机制推进消防工作的有效途径。
四、强化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贯彻实施新《消防法》作为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组织宣传、教育、公安、司法、民政、广电、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团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组织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新《消防法》,引导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正确运用、自觉遵守新《消防法》。
(一)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要大力推进消防知识“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景区”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组织要积极开展消防宣传,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新《消防法》的规定,在重大节假日、安全宣传月、“119”消防宣传日期间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消防公益事业的宣传,免费开辟新《消防法》宣传栏目,逐步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要把消防知识列入劳动技能培训内容,积极开展针对城乡居民特别是老人、儿童、妇女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帮助其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三)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要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和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的举报、投诉。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要督促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自防自救方法。
五、完善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推进城乡消防一体化建设
(一)强化农村消防组织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乡镇(街道)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督促完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要依托公安派出所、综治办以及治保联防组织等力量,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组织网络。要加强农村用火、用电、用气管理,落实重要时期、火灾多发季节消防安全防护措施,突出抓好“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整治和农村违章建筑、电气安全的治理。
(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综治办等七部门〈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07〕第358号)精神,在农村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镇、村群众义务消防组织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各县(市、区)要成立志愿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摩托车、消防机动泵和配套消防器材,有条件的行政村逐步建立“一室一队”(即一个消防室、一个配备有必要的灭火装备的义务消防队)。
(三)推进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自我管理教育、自我服务提高”的社区消防管理工作机制,确保社区消防工作组织、人员、责任、制度、设施、管理、宣传、检查、档案、考核“十到位”。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做好居民家庭防火和老弱病残以及未成年人的消防宣传教育,依托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组建联防消防队或志愿、义务消防队,提高社区防控火灾的能力。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