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推进投资项目顺利实施,促进项目尽早落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形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办机构
项目代办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市项目代办服务中心具体实施,在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立项目代办服务窗口,由市项目代办服务中心派驻人员值守,负责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代办等服务。
二、代办范围
对市本级招商引资项目、投资项目全过程所涉及的审查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提供全程免费代办服务。
三、代办原则
(一)自愿委托。凡属于代办服务范围的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均可提出委托申请,也可自行办理。
(二)免费代办。市项目代办服务中心接受项目业主委托代办项目,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项目业主交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
(三)合法高效。所有纳入代办服务的项目要在法定审批程序的基础上简化办事环节,按照并联审批规定流程及时限高效办理,代办服务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代办程序
项目代办按照申请—受理—代办—回复等程序进行。项目业主向市政务服务大厅项目代办服务窗口提出委托代办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代办委托手续,明确代办方和委托方相关责任,指定代办员对代办事项在委托范围内提供全程代办服务,指导企业准备申请材料、完成前置条件,代为递交申请、建立进度档案、跟踪办理进程、协调相关部门、直至取得审批结果。委托代办事项办结后,代办员将所委托代办事项相关资料及时回复给委托方,经委托方签收后,代办服务工作终结。
下列情形中止或终止代办服务:委托方请求中止或终止的;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不能继续审批的;经审核,申报内容不实不能继续审批的。中止或终止代办服务后,市项目代办服务中心应在2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委托方,并将已办理的相关资料移交委托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行层级协调机制,市项目代办服务中心协调日常基础性审批服务工作,项目审批中出现无法协调的重难点问题,市项目代办服务中心要及时报告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并联审批指导科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实行层级协调。加强日常监管,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在并联审批指导科的统筹指导、全程监督下进行,市项目代办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由并联审批指导科负责。
(二)严格工作纪律。代办员在项目代办服务过程中不得掺杂个人利益,不得有违纪违规行为,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律由委托方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办理。
(三)积极协同联动。涉及投资项目审查审批的入驻部门(单位)要建立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制度,落实专人承接办理代办服务事项。对需转报审批的事项,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衔接相关部门,涉及单位积极协同完成。
(四)提升业务能力。要建立定期培训机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办法,分批分次开展代办业务培训,相关部门要结合代办工作实际开展系统内部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办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